我国是海洋大国,海洋环境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和海洋强国建设的重要基础。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加快建设海洋强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自1982年颁布以来,历经1999年第一次修订,2013年、2016年、2017年三次修正。2023年10月24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实施,有助于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保护海洋环境中的重要作用。小编今日变身普法先锋,给大家带来关于环评领域的主要条款变化分析,同时奉上福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新旧对照表(点击文末链接下载收藏),快来一起看看吧!
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职责
新法进一步明确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职责范围:“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称工程建设项目)、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国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加强空间管控衔接协调
新法明确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要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并提出将管理海域纳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要求。
修改条款:将“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和地方海洋功能区划,保护和科学合理地使用海域。”修改为“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保护和科学合理地使用海域。”
新增条款:“国务院有关部门、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应当依法进行包括海洋环境保护内容在内的环境影响评价。”
新增条款:“全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与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新增条款:“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管理海域的生态环境和资源利用状况,将其管理海域纳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推进环评制度陆海统筹
新法将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统称为工程建设项目,统一了相关的海洋环境保护要求,明确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同时明确了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相关要求。
删除条款:“新建、改建、扩建海水养殖场,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修改条款:将对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单位要求“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和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单位要求“应当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编制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合并修改为“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删除条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必须征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必须征求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修改条款:将对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要求。”和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条款合并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删除条款:“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事先征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严格海域排污许可管理
新法严格海域排污许可管理,明确了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制定相关管理规范及禁止性条款。
新增条款:“国家加强海洋环境质量管控,推进海域综合治理,严格海域排污许可管理,提升重点海域海洋环境质量。”
新增条款:“需要直接向海洋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单位、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
新增条款:“禁止通过私设暗管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以及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向海洋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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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发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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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是科技创新的基础条件和成果产出源泉。十四五以来,国家着力打造战略科技力量,推进国家实验室建设和国家重点实验室体系重组,数字化、智能化、自动化赋能生物科技快速发展,掀起了科研领域创新变革的浪潮。
作者: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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